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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812,汉族,小学文化,住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7日,因患有疾病,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到洮北区青山镇政府和八家子村村委会随意辱骂他人、强行拿走村集体物品、任意毁坏村委会门窗,并将村委会工作人员强行赶出村委会办公室,将村委会大门用铁链锁住,严重影响办公。此外,还多次以看病、危房改造等理由强行向村委会索要人民币1万3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保证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多次随意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的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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