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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倩,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五爱社区朝阳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龙山县**街道**路**号**房间开房后伙同王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龙山县**街道**路**号**房间开房后伙同王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5月9日17时许,彭某某龙山县**街道**路**号**房间开房,并叫来凤县一外号“二哥”的男子送来冰毒后伙同王某某、“二哥”吸食冰毒;

2019年5月1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该房间与王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关于谢某某处理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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