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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河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0********,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农民。2010年9月26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受害人张某甲在闲聊时张某甲说自己想在兰州买一辆出租车,但兰州的出租车指标不好办,自己也没有关系。张某某便说他可以给张某甲想办法办理兰州的出租车,随后,张某某便萌生了诈骗的念头,张某某谎称自己的外甥在兰州天然气公司上班,可以给张某甲帮忙办理出租车,但需要一次性交纳5万元的费用。2019年9月初,张某某来兴平找张某甲,让张某甲一次性交纳5万元的办理出租车费用,当时张某甲不愿意一次性交纳,只答应先给2万元,说要等到车辆手续办好之后再交剩下的费用,张某某说2万元有点少,并说自己在别人跟前借1万元,凑够3万元给他外甥。2019年9月3日,张某甲在**市**路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在**市火车站售票大厅门口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要将这2万元和他在别人跟前借的1万元一并汇给他外甥,便假装将钱汇给了他外甥,便让张某甲继续等消息。后张某某在兴平一小卖部买了一本收据,便坐火车回了河南开封,其在开封县的一个胡同私人刻章店内刻了一个“顺风汽车出租公司”字样的印章,将印章盖在一张空白的收据上,便将印章随手扔掉。几天之后,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来到兰州,张某某让张某甲把剩下的2万元给他,事情就办好了,张某甲让张某某打一个收据,张某某就用事先伪造好的收据,在收据上填好45000的金额,用微信发给张某甲看了下,并说他外甥给张某甲便宜了5000元,再付15000元就行了,张某甲信以为真,便同意给钱。9月7日早上,张某甲在兰州市**区政府隔壁的建设银行取了150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便将伪造的收据给了张某甲,张某某让张红正等着提车就行了,之后张连成便回到开封。回到开封后,张某某的朋友孙某某在医院住院,张某某想要回他给张某甲“垫付”的1万元,便谎称孙某某是他媳妇,得了癌症,让张某甲借给他1万元给媳妇看病。2019年9月27日,张某甲在兴平市人民医院对面的邮政银行将1万元现金汇到了张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孙某某的邮政储蓄卡上。之后张某甲一直催问事情的进展,张某某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直到2019年10月15日,张某某谎称可以去兰州提车了,便与张某甲夫妻一起去了兰州,到兰州后,张某某说他外甥过来接他,让张某甲夫妻先走,自己便坐火车回了开封,10月16日,张某甲问张某某何时能提车,张某某谎称自己有病在医院,之后便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再理张某甲了。赃款45000元已被张某某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羁押证明、权利义务告知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提取笔录、证明、开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刘海博、孙彩萍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连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超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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