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高山族,专科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塘头镇街上“一见钟情”理发店门口出发往其位于**镇**号家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33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塘头镇唐桥社区王通文家路口)处时,与公路上的行人杨某某发生争执、抓扯后被杨某某报警。思南县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杨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时,杨某某发现姚某某可能喝酒了,并向派出所民警进行反映,随后经派出所民警初步检测,确定姚某某系酒后驾车,后将姚某某带至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进一步检测,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58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8.27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姚某某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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