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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王某某、任某某诈骗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218,汉族,高中文化,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村社**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055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58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乾县**镇**村**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为获得购买“产品”的资金,伪装女性的身份,通过拨打电或利用互联网QQ、微信,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使用微信号TSB**,微信昵称:被遗忘的爱情$(后变更为微信号Y**,微信昵称:忧虑)的微信添加受害人曾某某为好友,唐某某自称为杨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网络交往,唐某某通过交电话费没有钱,买火车票没有钱等方式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诈骗,在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欺骗下,受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将钱发给被告人唐某某,共计人民币7600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使用微信号w**,微信昵称:暮然回首的微信号添加受害人杨某某为好友,万某某自称是十六岁的女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网络交往,万某某以各种理由问杨某某要钱,受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将钱发给被告人万某某,共计人民币7655.2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使用微信号H**,微信昵称:37.5℃的心的微信号添加李某某为好友,任某某伪造女性身份,以交往男女朋友的方式和李某某交往,之后通过各种理由问李某某要钱,在任某某的欺骗下,李某某前后多次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10255元给李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现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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