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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洪某某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公开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49********,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奉新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40********,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奉新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附3。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奉新县**镇**村,从被告人洪某某处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两株樟树(一株被风吹倒,另一株有白蚁感染痕迹)。随后,唐某某委托伐木工人解某某(另案处理)将两株樟树砍伐成樟树原木后,又请何某某(另案处理)用农用车将樟树原木运往唐某某家门口。经鉴定,涉案两株林木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折合立木蓄积分别为3.4805立方米、1.5303立方米,共计5.01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两人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两株,折合立木蓄积5.0108立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洪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洪某某行为时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均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熊文轩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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