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载重的未登记三轮汽车行至邓州市孟楼镇玉皇村下坡处时,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孔某某当场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4.证人孔某甲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