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6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与阮某某签订协议,承包阮某某位于龙门县**镇**村“**冚”山,用于种植杉树,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0000元给阮某某。2018年12月左右,中国**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工程经过“**冚”山,由“西气东输”的技术人员放置红线,可在红线范围内自行清理林木,后“西气东输”工程改变线路,不在此经过。2019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在龙门县**镇**村“**冚”山采伐林木。
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检测:采伐迹地山林地籍号为*林班**、**小班,采伐的树种为杉树,采伐迹地总面积为15.6亩,采伐林木蓄积为68.3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43.07立方米。其中:属西气东输施工红线范围内采伐迹地的面积为9.45亩,采伐林木蓄积为41.42立方米,折合材积为26.09立方米;超出施工红线范围内采伐迹地的面积为6.15亩,采伐林木蓄积为26.95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6.98立方米。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其在归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十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1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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