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2001********,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巷**号。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到揭西县**街道**房**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日产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500元及黄金手串一条(含2克黄金)。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揭西县**街道**巷**号扣押到被盗的黄金手串一条和黑色苹果8 plus手机一部。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黄金手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以赃款购买的苹果8 plus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盗赃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跃彬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DVD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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