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2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刘**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底,被告人刘**以*****元的价格购买了汪**位于**县**村**组河边的杨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该地上的杨树砍伐。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县**乡**村**组河边滥伐杨树共92棵,被伐杨树折合立木材积48. 82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汪**、陈**、陈**的证言;
3、被告人刘**的供述;
4、**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禹伸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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