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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包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派出所,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屯。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到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捡到孙某某驾驶证后替换自己照片,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接受交通违章处罚、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共处罚四次,累计扣10分罚款700元。案发后,刘某某赔偿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照片、驾驶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变造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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