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0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KP****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89.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健娣
(院印)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手机号码1508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