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5331231998********,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捕前住盈江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他人在盈江县**镇**小区楼下将番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的黑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
2、2019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他人在盈江县**镇**美食城外将董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的黑色轻骑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九张。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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