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楼**单元**室,2007年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井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镇**家属楼**楼**单元**室自家住宅内,容留余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井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镇**家属楼**楼**单元**室自家住宅内,容留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井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镇**家属楼**楼**单元**室自家住宅内容留姜某某、王某乙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井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镇**家属楼**楼**单元**室自家住宅内容留余某某、王某甲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证人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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