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小区*栋**室,案发前系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部部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市**镇**村**组,住芜湖经开区**小区**幢*单元**室,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公司厂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区**社区*号*户,住芜湖市镜湖区**栋*室,案发前系**公司生产主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市**区**镇**村*寨,住芜湖市**宿舍*幢**室,案发前系**公司组长。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系**公司(简称**公司)厂长,被告人严某某系**公司物流部部长,被告人叶某某系**公司2号车间生产主管,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2号车间装配班组长。**公司将生产的汽车配件毛坯件运至**公司进行电泳处理,**公司进行电泳处理后运回**公司。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四人利用**公司进出**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的便利以及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的工作便利,由叶某某和李某某在**公司提前找到所需汽车驱动轴,后在夜晚由李某某将驱动轴装进严某某、吴某某事先安排正常运货至万向**公司的货车,用装毛毯的箱子或者替换箱子等方式做掩饰将窃得的汽车驱动轴运出**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将汽车驱动轴运至**公司后称系待置件以120元左右每个的价格卖给汤某某,所得赃款被四人分掉。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共盗窃四次,所窃汽车驱动轴价值人民币326047.8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从**公司共窃得两箱广汽传祺L87117汽车驱动轴(每箱84只)、两箱广汽传祺R95184.0F2汽车驱动轴(每箱84只),后严某某、吴某某将汽车驱动轴以120元每个卖给汤某某,得款4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12000余元、严某某分得赃款12000余元、叶某某分得赃款134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2000余元,四箱广汽传祺汽车驱动轴价值人民币70837.2元。
2、2019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从**公司共窃得两箱长丰猎豹汽车驱动轴(每箱84只)。
3、2019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从**公司共窃得六箱长丰猎豹汽车驱动轴,后严某某、吴某某将六箱驱动轴连同2019年7月15日盗窃的两箱长丰猎豹汽车驱动轴以120元每个的价格卖给汤某某,得款8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分得赃款25000元左右、李某某分得赃款4000余元;
4、2019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从**公司共窃得四箱长丰猎豹汽车驱动轴,后严某某、吴某某以120元每个的价格卖给汤某某,得款4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12000余元、严某某分得赃款12000余元、叶某某分得赃款13000余元、李某某分得赃款2000余元。
上述长丰猎豹汽车驱动轴(型号L95282、L95281、R95282)价值人民币255210.64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马鞍山市**公司将吴某某抓获。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马鞍山市**公司将严某某抓获。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将叶某某抓获。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将李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4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8000元,被告人叶某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504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8000元。**公司对严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某某对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主动退赃,被告人严某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叶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