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地:庐山市**镇**村**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8日被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8时许,万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仕林村方向往翻身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庐山市星子镇翻身村陈家湾路段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行人欧阳某某,造成欧阳某某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发后万某某自动投案,积极施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丽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1467208621814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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