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因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计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地下街乘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盗窃其口袋内苹果7plus手机1部。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7月27日发还被害人。被盗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为人民币1280元。
2.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计某某在谢家集区唐山镇新家园菜市场,盗走蔡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钱包及现金103元被蔡某某及时追回。
3.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计某某在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大食堂菜市场,盗走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帆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元及华为手机1部。被盗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为人民币1275元。
4.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计某某在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大食堂菜市场,乘人不备盗窃红色女士钱包1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告人计某某将所盗钱包扔在地上,钱包内有现金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的钱包及现金(照片);
2.书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周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对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锐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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