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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金华、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詹金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同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经事先策划去公交车去扒窃,后二人在公交车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电信公司公交站附近的时候,被告人詹金华用刀片划开被害人徐某某的右后口袋,偷走其口袋内的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公交车上帮忙望风。

2019年11月1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工艺城公交停靠站抓获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詹金华、李某某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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