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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148号

1.被告人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市**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18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3.被告人林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现住肇庆市**区**路****。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4.被告人林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现住肇庆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5.被告人闲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现住肇庆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6.被告人张某甲 ,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现住在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号,户籍地: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号,居民身份证编号:4412**************。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守所。

7.被告人黎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524**************,汉族,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组**号。 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8.被告人孔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现住肇庆市**区****小区。 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9.被告人郭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09**************,汉族,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县**镇****。 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10.被告人詹某乙,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09**************,汉族,小学,现住在广东省**县**镇**村**号,户籍地:广东省**县**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11.被告人黎某乙,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09**************,汉族,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12.被告人林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现住肇庆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8日,罪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13.被告人陈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12**************,汉族,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市**区**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14.被告人梁某甲,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1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被告人郭某乙,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县**镇****,现住在广东省**县**镇****。因涉嫌诈骗, 于2017年10月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吴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闲某某、张某甲、黎某甲、孔某甲、郭某甲、詹某乙、黎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梁某甲、郭某乙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8年2月25日、5月28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3月11日、5月28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6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吴某乙(另案处理)找到张某乙、赵某甲(均另处)依托互联网建立虚假投注平台(平台名称为“超级***”,后改为“**城”),伙同谭某某、侯某某(均另处)等人组成诈骗集团,设立若干发展团队和财务团队。该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加好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多种虚假“稳赚不赔”的购买彩票计划,并发送虚假网络“****彩”等高中奖信息截图,诱骗被害人在其虚构的平台充值投注。该诈骗集团对被害人充值投注的资金采取了拖延、限制提现、冻结、删除账户等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该诈骗集团在作案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犯罪窝点设立在中国广东省、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斐济共和国等地。

另案被告人孔某乙组建发展团队“**团队”,后更名为“**团队”,并担任团长,2016年3月份至2017年7月,该团队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135,751.00元,该团队分为三个发展小组,被告人詹某甲为A组组长,组员为吴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闲某某、张某甲、黎某甲、孔某甲、郭某甲、詹某乙、黎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梁某甲、郭某乙。该组犯罪所得累计751, 425.00元,其中:

被告人詹某甲2015年加入该团队,2016年3月后犯罪所得累计15,920.00元;

被告人闲某某2015年加入该团队,2016年3月后犯罪所得累计131,594.00元;

被告人林某丙2017年2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5 ,500.00元;

被告人吴某甲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10,00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2,500.00元;

被告人林某乙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7,500.00元;

被告人孔某甲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4,625.00元;

被告人郭某乙2017年初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12,500.00元;

被告人黎某甲2015年4月加入该团队,2016年3月后犯罪所得累计51,404.00元;

被告人陈某甲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5,000.00元;

被告人詹某乙2017年3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9,000.00元;

被告人黎某乙2016年9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60,000.00元;

被告人郭某甲2016年10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72,300.00余元;

被告人梁某甲2016年10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224 ,582.00元;

被告人张某甲2017年2月加入该团队,犯罪所得累计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来源及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3.被告人归案情况、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4.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口抄件;5.搜查证及扣押清单;6.辨认笔录2份;7.办案说明;8.娱乐城账号明细;9.办理护照情况及出境记录;10.关于“****彩”相关情况的回复;11.银行明细及流水说明;12.侯某某指认书证;13.黄某某、孔某丙的指认书证;

(二)被告人詹某甲、吴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闲某某、张某甲、黎某甲、孔某甲、郭某甲、詹某乙、黎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梁某甲、郭某乙供述;

(三)被害人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赵某丙、向某某、龙某某、胥某某、陈某乙、成某某、魏某某、梁某乙、秦某某、汪某某、郑某乙陈述;

(四)证人赵某甲、张某乙、詹某丙、孔某丙、侯某某、孔某乙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吴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闲某某、张某甲、黎某甲、孔某甲、郭某甲、詹某乙、黎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梁某甲、郭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雷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闲某某、张某甲、黎某甲、孔某甲、郭某甲、詹某乙、黎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梁某甲、郭某乙羁押于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计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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