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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詹某某(曾用名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其朋友纪某某位于尤某某**村**排**号家中喝了一些酒。同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着卢某某从西城新村出发往尤某某西城镇光林村方向行驶,途经文公大饭店路段时,车辆冲出路面翻坠入道路下方的菜地中,造成被告人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1时58分,被告人詹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10月15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8.15mg/100ml。同年10月23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村**号(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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