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詹龙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号。2017年6月22日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经营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围**号之**,捕前住汕头市**区**街道**巷**号**房。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龙生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詹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詹某甲通过微信(昵称:ABC简简单单)向微信昵称“刘某某”的人(另案处理)先后购买了12张居民身份证和7张银行卡,后陆续出售给他人。同年5月24日,被告人詹某甲将其中2张居民身份证出售给邱某某(已被起诉)。同月25日,被告人詹某甲冒用一张名为“潘某某”的身份证信息,以潘某某的身份到潮州市枫春路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二分理处骗领了一张银行卡。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詹龙生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以每张1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5张居民身份证,后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詹某甲。同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詹龙生在广州市白云区萧岗村向张某某、文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了91张居民身份证。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詹龙生驾驶小汽车途径饶平县浮山高速收费口时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91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手机等物品。同日,被告人詹某甲在其汕头市龙湖区寮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出租屋内查获7张他人身份证、5张他人银行卡以及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同案人张某某、文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詹龙生、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龙生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龙生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龙生、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龙生、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詹龙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詹某甲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詹龙生、詹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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