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8********,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解某某到日照市莒县、沂水县城等地,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先后七次窃取莒县**镇**村高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现金、电动车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到日照市莒县**路,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莒县**镇***村高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莒县***保险公司店内实施盗窃,后因未找到财物未得逞。

2、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到莒县**街处,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莒县**小区付某某经营的**茶饮店内,窃取现金20余元。

3、2018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到沂水县**街**处,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沂水县***小区武某某经营的中国体彩店内,窃取店内价值2000元的联想笔记本一台、现金500余元。

4、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到沂水县**角处,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沂水县**镇***村董某某经营的***扒鸡店内,窃取现金150余元。

5、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沂水县**街**处,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沂水县**街道**街高某某停放在店内的价值700余元的粉色富士达电动车一辆。

6、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到沂水县**路路南**冷食批发店内,窃取沂水县**街道***村张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200余元。

7、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到沂水县**路***理发店内,窃取沂水县***镇***村王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