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532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赤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速交警总队宣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6时21分,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X****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内蒙古方向155公路+108米,变更车道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津RR****东云途乐牌小型越野客车刮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笔录;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军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