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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闫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6月3日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被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镇**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联系电话1865316****。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5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8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解某某在网上发布广告信息,通过收购他人办理的信用卡非法销售给乔某某(已判刑)等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被告人闫某某与解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后,闫某某、解某某共同收购他人信用卡,解某某负责发布广告、联系办卡人员等,闫某某负责开车带人办理银行卡,二人将收购的丰某某、康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冯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葛某某、张某丁等人的信用卡销售给乔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解某某、闫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4张,另解某某单独持有韩某某、赵某某信用卡4张。乔某某购得信用卡后用于转移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董某某等人被诈骗款项。

2018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和闫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合顺招待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解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乔某某。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解某某向垫江县公安局上交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卡收卡记录复印件、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医院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书及收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刘某乙、乔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手机照片、微信收款截图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乔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联系电话1515417****。)、闫某某(联系电话1865316****)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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