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被告人覃某甲明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招徕河大桥水域是禁渔区,邀约其子覃某乙一起,使用禁用的电打鱼设备在该水域实施电力捕鱼,非法捕获刁子鱼27.4斤,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的犯罪工具现保存于本县渔政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4. 视听资料;5.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家艳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6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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