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职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豹书记”,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高铁站村(原凉水**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9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市永**区**字垭镇**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9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作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高铁站村(原凉水井村)村干部在协助教字垭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事实,骗取黔张常铁路张家界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925232元,其中覃某甲、唐某某各分得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在张家界市城区凤湾富兰特宾馆,由黔张常铁路张家界永定段教字垭镇片区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副组长叶某某提议并经覃某甲、唐某某同意,与领导小组成员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决定将原凉水井村规划红线以内征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通过覃某甲、唐某某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叶某某等人伪造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覃某甲提供了其本人和妻子吕某甲、父亲覃某乙、女儿覃某丙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唐某某提供了其本人和儿子吕某乙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叶某某等人使用覃某甲、唐某某提供的资料虚构了吕某甲等六人的征地补偿资料虚构征地补偿款共计925232元。2015年9月15日覃某甲等人骗取的征地补偿款陆续汇入虚构的征地补偿对象账户中并以叶某某确定分配方式予以侵吞,其中覃某甲、唐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8万元,叶某某、周某某及其他征地小组人员共分得14万元,余款用于覃某甲等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个人消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委员会《关于公布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政府文件《黔张常铁路永定区教字垭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教字垭镇黔张常铁路“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卢某某、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5232元,覃某甲个人实得28万元,唐某某个人实得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覃某甲、唐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晓军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443****、1527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