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队**。曾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2.2019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3.201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4.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黄某某电话商定交易冰毒事宜。后覃某某携带冰毒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迎宾路与柳石路路口往机场方向约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覃某某的身上查获疑似冰毒3小包。经称量,净重0.94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覃某某身上查获的3小包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有犯罪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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