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上旬,被告人覃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乡**村**林班71.1 、71.2小班内的松树和杉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覃某甲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2.32立方米,材积为15.13立方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覃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港北区林业局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覃某乙、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2.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