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庄**巷**号门前路段,因酒后冲动,持钥匙将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五台汽车的车身划花。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五台小型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889元。
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上述五名被害人并取得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5.作案工具钥匙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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