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2********,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宿舍。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南宁市青秀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覃某某通过网上招募等手段,组织毛某某、莫某某、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武某区**镇**路**村**屯**号“**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0月30日晚,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述卖淫地点,并将覃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他人卖淫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收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翁某某、莫某某、赖某某、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武山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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