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至22日,被告人覃某某受微信名为“夜难眠”的上家(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指使,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介绍微信名为“丹丹”、“《珍惜有缘人》”(又名“珍珍”)的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覃某某每次从中抽取30元或 40元的提成,被告人覃某某期间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村**路**号**公寓**栋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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