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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09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市**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BFZ****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我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龙某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由被害人邝某林驾驶,搭乘被害人邝某和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邝某林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邝某林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导致肋骨多发骨折、脾破裂、胃破裂等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邝某和受伤(经法医鉴定,邝某和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邝某林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邝某和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覃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邝某林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邝某和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2张,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扣押的物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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