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4********,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路**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石某某三人为找工作挣钱,在他人的组织下于2020年10月从云南省沧源县非法出境至缅甸,在缅甸非法停留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石某某发现被骗后相互邀约逃离,于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结伙从缅甸邦康乘坐皮划艇偷渡回中国境内孟连县勐阿镇,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送至疫情隔离点隔离。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身份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定管辖决定书、解除隔离医学观察证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查询等书证;
3.被告人覃某某、石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石某某、韦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莲珍
检察官助理:禄 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的3部手机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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