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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大某、覃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覃大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1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25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10月3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2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15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2009年11月1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2年7月1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10月13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2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3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15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9日因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时许、同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覃大某与被告人覃某某分别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下坡处东吉大楼门口人行道上和张家界市永定区建材市场二期建设银行旁人行道上共盗窃连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放的十字扣件共计1231个,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5170元。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张家界**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十字扣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连珠建材公司外卡扣件被盗案图、覃大某、覃某某盗窃案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量刑均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大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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