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褚某甲,曾用名褚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褚某甲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超市、**副食店、**超市等地购买香烟、饮料等物后,谎称以手机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货款为由,扫码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先后虚假向被害人彭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14人展示,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实际未支付货款将被害人共计价值7692.5元人民币的货物骗走自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路**号**超市内,选取了价值382元的1条中华香烟及饮料、水果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彭某某展示,骗取彭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2、2020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街篮球场旁的**副食店内,选取了价值429元的1条云烟、1条玉溪香烟、1包云烟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郭某某展示,骗取郭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3、202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五组团**栋楼下**便利店内,选取了价值425元的1条中华香烟、2桶方便面、4袋薯片和1瓶老干妈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葛某某展示,骗取葛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4、2020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苑**副食店内,选取了价值287.5元的1条小南京香烟、1条小黄鹤楼香烟、1包凤爪、1个打火机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廖某某展示,骗取廖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5、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街家属区的小卖部内,选取了价值211.2元的1条玉溪香烟、1瓶脉动和2瓶营养快线饮料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陈某某展示,骗取陈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6、2020年3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园**超市内,选取了价值784元的2条软盒天子烟后,声称还需要40元现金,谎称通过支付宝一并付款给被害人夏某某,夏某某同意后,褚某甲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夏某某展示,骗取夏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香烟和40元现金迅速离开现场。
7、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某送外卖,点了价值80元的3只炸鸡和10根“一口肠”,要求其送到巴南区广益街大梯坎处,当黄某某向褚某甲交付外卖时,褚某甲声称还需要20元现金,谎称通过支付宝一并付款给黄某某,黄某某同意后,褚某甲用其手机扫描黄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黄某某展示,骗取黄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外卖和20元现金迅速离开现场。
8、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委托同事翁某某将一个货到付款1600元的快递送达给被告人褚某甲,翁某某按褚某甲要求将快递送到巴南区万达广场旁的海洋公园附近,并向褚某甲提供了朱某某用于收款的支付宝二维码。褚某甲用手机支付宝扫描了朱某某的二维收款码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翁某某展示,骗取翁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9、2020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街**号附**号的**平价超市内,选取了价值222元的1条玉溪香烟和1包云烟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罗某某展示,骗取罗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10、2020年3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害人封某某按被告人褚某甲的要求,将一个货到付款1540元的快递(4条中华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2条王溪香烟)送到褚某甲的家中。封某某将该快递物品交给褚某甲时,褚某甲用手机支付宝扫描了封某某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封某某展示,骗取封某某信任后,封某某自行离开。
11、2020年4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院**号的**副食店内,选取了价值421.7元的1条玉溪香烟、1条软云烟、1提卫生纸和2瓶冰红茶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毛某某展示,骗取毛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12、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金竹**酒水批发店内,选取了价值432.9元的1条玉溪香烟、1条软云烟、1包云烟和1瓶脉动饮料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庞某某展示,骗取庞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13、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车站的**平价水果店内,选取了价值435.2元的1条玉溪香烟、1条软云烟、1包云烟和2瓶冰红茶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倪某某展示,骗取倪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14、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巴南区鱼洞**路**附近的**超市内,选取了价值382元的1条中华香烟后,用其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收款码,然后立即切换成事先保存在手机中的付款成功截图向被害人徐某某展示,骗取徐某某信任后拿着骗来的赃物迅速离开现场。
被告人褚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快递单、银行卡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瓮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支付宝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拾贰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壹份
5.逮捕证及讯问笔录共伍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