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36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26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褚某某明知其上家推介的美国A片、超级金伟哥、海马鹿茸补肾胶囊等保健品来源于非正规渠道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竹山头177号经营的小店对外销售。2019年11月20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褚某某处查扣“美国A片”23盒(每盒1片)、“超级金伟哥”22盒(每盒2片)、“海马鹿茸补肾胶囊”3盒(每盒10粒)、“肾宝片”2盒(每盒10片)、“黑倍王”2盒(每盒10粒)、“植物伟哥”2盒(每盒10片)、“黄金肾宝”2盒(每盒10片)等物品。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检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其中,“黑倍王”中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份。
2O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经警方电话传唤,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曦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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