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6********,汉族,中专文化,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0月31日因常某某、褚某某互相殴斗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处以行政警告,2019年9月9日因参与打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治安调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褚某某通过微信与曹某某加为好友,谎称自己有事业、有经济实力,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取曹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以处理车辆违章、交通事故、买家具、装修婚房等各种借口,诈骗曹某某人民币共计75267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闫某某、褚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支付宝支付回单,银行流水清单,微信支付记录;6.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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