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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5年08月31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嫖娼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赭溪路济公酒铺店前,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内的5只电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860元。

2、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褚某某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百花路203号天台溢品超市前,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内的4只电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60元。

3、2020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8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内4只电瓶中的2只,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10元。

4、2020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8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内剩余的2只电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10元。

被告人褚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接受证据清单、天网工程大数据、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归案经过;4.被害人范某某、邱某某、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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