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乡**村**区**号,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9时许,在元某某**乡**村村西地里,因为土地纠纷,被告人李某甲、褚某某夫妇和李某甲哥哥李某乙发生打架,导致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乙轻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