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张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斗殴,于1983年4月12日被原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妨害公务,于2000年12月12日被原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9日以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因不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1月18日、12月26日、12月27日多次组织、煽动、指挥大量人员在位于江西省政府机关大院内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喊口号、堵门、下跪等方式非法上访,并与维持秩序的法警、保安发生拉扯、推搡等行为。同时,上述人员及围观群众占据、堵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周边多条道路导致其他社会车辆无法通行,秩序产生混乱,公安民警到场劝阻未果。

2013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褚某某组织、煽动、指挥大量人员至南昌市经开区的南昌市纪委监察局廉政教育中心,不顾该中心保安阻拦强行进入该中心院内,并采取喊口号、下跪等方式要求见所谓领导,长达一小时左右,并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干扰该中心正常秩序。后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组织大量特警至现场,将褚某某带离现场,并驱散上述其他人员。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