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1********,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延津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6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以给被害人郭某某的丈夫申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跑事,让申某某从延津县看守所出来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92000元。
2020年2月4日,裴某某妻子周某某归还郭某某68000元,剩余24000元周某某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八个月还完,郭某某对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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