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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县,身份证号码411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宁区**路**号**工地生活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镇**村**寺**组)被告人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苏A2****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溧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雨花东路至双龙立交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裴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健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41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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