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苏A2****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溧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雨花东路至双龙立交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裴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健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41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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