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3716号
被告人裘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10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6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裘某一共八次贩卖毒品给他人: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裘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下贩卖麻古与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裘某提供的“郭老”(身份不明)微信上。
2019年9月15日和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裘某先后两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下贩卖麻古与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800元、300元给裘某。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裘某先后三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下贩卖麻古与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分别于当日17时16分微信转账500元、20时52分微信转账300元,22时59分微信转账200元给裘某。
2019年10月10日和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裘某先后两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下贩卖麻古与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500元、300元给裘某。
2019年10月15日,在被告人裘某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的住处,公安机关查获冰毒3.4g,麻古0.4g。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刘某某一共五次贩卖毒品给他人:
2019年9月10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将从裘某处购买的麻古与冰毒贩卖给余某甲等人,余某甲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刘某某。
2019年9月15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将从裘某处购买的麻古与冰毒贩卖给周某某、王某某,其二人分别通过微信转账500元、300元,后来刘某某在周某某车上吸食其贩卖的麻古与冰毒。
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庐新天地小区附近,贩卖麻古与冰毒给周某某,周某某每次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至500元不等,刘某某都会在周某某车上吸食其贩卖的麻古与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八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刘某某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 宋 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裘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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