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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18日,被告人裘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公司**小区北门口、**镇**村**浜**号,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编造其投资球鞋生意能赚大钱,赚到钱后可以多给借款利息的谎言。在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通过现金借款与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69000元。被告人裘某某骗取钱款后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扣押笔录(扣押裘某某手机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刑事提取笔录(提取裘某某手机微信信息和银行转账清单、提取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转账记录、裘某某欠条、微信信息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裘某某银行资金流水账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裘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裘某某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金额达69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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