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高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粤PJZ****小型轿车行驶至源城区城北高速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309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96.00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赵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检察官助理:殷某某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源城区**路**栋**号,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