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煌,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0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煌饮酒后无某某粤P2Z****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女儿陈某丙)行驶至源城区沿江东路新记花木场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诸某某(驾驶粤PJ7364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怡、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甲煌等5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煌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甲煌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处警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认某某具结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诸某某、邱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煌的某某;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煌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某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煌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煌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煌现取保候审在河源市源城区**栋,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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