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中专文化,美团外卖送餐员,住哈尔滨市**区**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区8*学院外墙处,见被害人刘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此处去送餐,便用螺丝刀将电动车车锁别坏,盗窃并将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骑走。现赃物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在哈尔滨市**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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