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男性,1998年**月**日1998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8********xxxx,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浦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7日06时11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饮酒后驾驶粤V9****粤V98F3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六路江远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杨先胜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杨某某杨先胜驾驶粤V9****粤V98F37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32.83毫克每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信息核查、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相关照片;3.证人张某某张少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视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杨先胜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4页及光盘2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