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室。201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在邵阳市大祥区拦河坝中心路办事处,被告人易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某的租房房门,进入张某某卧室,从书桌的抽屉内偷走一台价值5680元的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少量零钱。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2日,易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照片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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