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洪某、吴学兵等4人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袁洪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凤琼,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茶府经营者,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学兵,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茶府经营者,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决定拘留14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祖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茶府经营者,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五路**号**栋1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7日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洪某、吴学兵、彭祖波、夏凤琼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袁洪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河南路**号“**”茶府和成都市温江区柳河南路**号“**”茶府内各摆放1台“烟机”开设赌场,并分别与“**”茶府经营者被告人夏凤琼、“**”茶府经营者被告人吴学兵、彭祖波进行管理。

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在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挡获被告人袁洪某、夏凤琼、吴学兵,赌博违法人员蒋某某、樊某某、涂某某、李某某,“烟机”2台,经依法认定,上述查获的“烟机”均认定赌博机,每台折合为2台人机数。经统计,被告人袁洪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330504.32元,被告人夏凤琼收取赌资人民币878236.42,被告人吴学兵、彭祖波收取赌资人民币4522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洪某、夏凤琼、吴学兵、彭祖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洪某、夏凤琼、吴学兵、彭祖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2月21日

*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